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希望提供原批准文件外的新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等材料,经批准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方可提供服务。
1、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2、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根服务器运行管理机构。
(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2、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4、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5、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2、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6、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7、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2、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3、网络技术方案;
4、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1、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2、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4、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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