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8 08: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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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的通知

 

  信部信管〔2017〕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电信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我部将原“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义务

凡在上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履行年报义务,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年报工作,包括组织报送、社会公示、年报抽查、信用记录等。其中,我部负责监督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年报义务。各通信管理局负责督促本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年报义务,并协助我部对在本行政区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颁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基础电信企业的年报整体由我部负责,其各地分支机构参加当地通信管理局组织的年报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参照组织开展三网融合试点企业、电信业务商用试验企业的年报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信息报送

每年1—3月,各企业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tsm.miit.gov.cn),真实准确填报年报信息。

每年4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年报义务,限期一个月内补正。

(二)社会公示

每年5月,电信管理机构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公示的年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以及参报企业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开。电信管理机构统计汇总相关年报数据,各通信管理局将本行政区的年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部。

(三)年报抽查

每年5—9月,电信管理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在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的通知》(工信厅政函〔2016〕606号)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技术检测等方式,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检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四)信用记录

每年5月,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应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在相关企业补充履行年报义务后,电信管理机构可将其从不良名单中移出。

四、有关要求

(一)自觉履行年报义务

各企业要提前准备年报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年报信息。年报期间,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行政处理和信用管理。

(二)做好年报组织保障

电信管理机构要本着“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做好年报工作,加强组织引导,做好政策宣贯、咨询服务工作,全面、客观评估企业和行业的发展状况,及时、妥善解决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三)严格经营资质管理

各基础电信企业以及相关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责任,对被列入不良名单的企业,在提供通信资源、接入服务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将信用记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四)加强支撑手段建设

电信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有效支撑信息报送、社会公示、年报抽查、信用记录等工作,确保过程可记录、责任可落实。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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