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指为用户提供公用通信网与互联网之间或在互联网上的电话号码、互联网域名资源、互联网业务标识(ID)号之间的用户身份转换服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在此特指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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