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发行是指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是影片发行公司的业务。根据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设立影片发行公司需要申报及批准的程序,当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2号令)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第43号令)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第50号令)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场所和设备;
(五)受委托代理发行2部以上的电影电视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条)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电影发行单位章程;
(四)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合格意见书;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资料;
(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八)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