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以上表演活动需要通过相关文化单位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需达到10万注册资金)。
(一)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原件、及身份证;
(五)住所使用权证明;
(六)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等)。
(七)经办人带《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文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文化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提交延期换证材料,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文化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注销。
申请材料:
(一)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注册时使用的经纪人资格证证书,若有变更可同时申请)、身份证明;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请下载并填写《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中载明事项及演出经纪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应当到市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变更。为了做好演出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的登记管理,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变更登记表(左侧基本项都要填写,右侧只填写变更项目);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工商名称变更通知;
(四)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下载并填写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变更登记表(左侧基本项都要填写,右侧只填写变更项目);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下载并填写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申请变更经纪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变更登记表(左侧基本项都要填写,右侧只填写变更项目);
(二)拟变更的演出经纪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纪人身份证;
(三)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请下载并填写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