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模式进入宽带接入市场,促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发展和业务服务水平提升。
试点主体为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鼓励有驻地网运营经验的民营企业参加试点。具体条件要求如下:
(一)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认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年以上电信行业从业经验。
(四)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六)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七)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与试点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向试点企业提供不低于自身业务质量的接入网上联城域网带宽资源。
(三)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应依据公平合理、平等协商的原则,协商确定上联宽带资源的接入价格。
(四)试点企业建设有线通信网络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规定。同时应遵守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通信设施保护等政策规定,禁止和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签署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五)试点企业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行业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接入速率、资费以及当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应按照《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用户协议的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告知用户,妥善处理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善后工作,切实保障已发展用户的合法权益。
(六)试点企业上联互联网骨干网必须经由基础电信企业的城域网接入,不同地市的业务节点不得直连,租用的接入网络资源严禁再次转租转售,其接入网络建设范围和连接(汇聚)节点位置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各项工作。
(七)试点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一)申请表格
1、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申请表;
2、公司概况表;
3、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
4、网络与技术方案专用表;
5、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6、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上述各申请表格样式详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
1、依法经营宽带接入网业务承诺书;
2、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公司章程;
4、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一级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及各级法人股东的股东股份情况;
5、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员工个人身份证件、简历、职称(或同等水平)证明、社保证明、通信行业工作经验证明材料等;
6、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
7、已获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批文);
8、主管要求的其它材料。
试点企业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共建共享的相关原则,可以建设从用户端到网络接入服务器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有线通信网络设施,可以开展相应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其中取得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企业还可以自有品牌向最终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宽带接入网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
详情咨询帮企行顾问,咨询热线400-6677-951,010-80765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