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游戏文网文、动漫文网文、音乐文网文、艺术品文网文、展览/比赛文网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并没收非法所得。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10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含有网络游戏的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以上)、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S:由于最新政策变动,文化部门不再要求实缴100万(游戏类文网文1000万)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本认缴达100万(游戏类1000万)即可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书;
(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七)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八)业务发展报告;
(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二) 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3、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1)在申请文网文证时,根据注册资金要求可分为两种:
1、动漫、音频、艺术品注册资金要求:100万以上
2、网络游戏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以上
如果您的公司只包含动漫或者音频而不包含游戏的话,就可以在公司注册资金最少为100万的情况下申请文网文。
如果您的公司业务中含有网络游戏,作为游戏的运营商,那么注册资金最低为1000万就可以办理文网文。
2)根据经营范围不同,文网文可分为以下几类:
1、游戏类;
2、动漫类;
3、美术艺术品类;
4、音乐娱乐类;
5、展览/比赛活动类;
6、演出剧(节)目表类。
7、网络表演类。
8、解说类
详情咨询帮企行顾问,咨询热线400-6677-951,010-80765591.